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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关于申报2015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字号: ]  2015-02-09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市直各参保单位、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了做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亦称缴费工资)申报工作,依法维护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及申报缴纳规定,现就做好2015年度职工社会保险费工资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确定办法。2015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职工2014年度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项目执行。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的政策规定,职工工资额超过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各县区在实际征缴工作中,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2015年度缴费工资上、下限标准待统计部门公布后另行函告)。各参保单位要根据上年度工资额据实申报,超过基数上限额或者低于基数下限额的在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后基数导入时将自动调整为基数上限额或基数下限额。
    二、申报具体办法。各申报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参保职工缴费工资,认真填写《参保职工社会保险费工资申报明细表》,经职工本人审核签字后,在本单位驻地显著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天,确无异议后在《201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申报汇总表(封面)》加盖本单位纪检或工会公章后附相关资料报送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市直各参保单位接通知后,可直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http://lyrs.gov.cn)网上办事--资料下载--社会保险申报征缴常用表格下载栏下载《参保职工社会保险费工资申报明细表》,于2015年3月20前参保企业连同2014年度应付工资总账、明细账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2014年6月、11月和2015年申报时最近月份的发放工资的记账凭证原件一起报送;参保机关事业单位连同2014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工资核定表原件和2015年3月份的工资发放表复印件一起报送,报送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南坊新区二楼社会保险服务大厅(或沂蒙路社会保险服务大厅)。
    三、缴费基数审核、稽核工作要求。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缴费基数的审核、稽核工作,务于2015年3月20日前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县区)》报送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并且汇总表中的参保职工人数和缴费职工人数不得少于2014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年报表数。各县区要将各参保单位报送的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台账)按照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整理、装订、归档。
    四、其他要求。对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201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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