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33号)要求,从2011年8月1日起,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由原来的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确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已执行原抚恤金标准、2011年8月以后病故的市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其家属或生前所在单位可持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就业保障服务大厅,联系电话8108451、8309546)办理一次性抚恤金补发手续。各县区企业、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请咨询当地人社、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