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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关于优化生育保险经办流程的通知

[字号: ]  2014-10-30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提高生育保险经办服务效率,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参保职工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服务,现对生育保险经办流程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凡参保职工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以上,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不需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可选择一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临沂市人民医院、临沂市中医院、临沂市妇幼保健院、山东医专附属医院、罗庄中心医院)直接备案就医,并刷卡结算生育医疗费。
    二、备案办理。符合条件的参保女职工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应携带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社会保障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一胎无准生证的提供所属计生管理部门打印的《育龄妇女信息表》,并加盖计生办公章)、《临沂市企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认可通知单》(单位负责审查该职工是否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进行备案。
    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因参保职工未办理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备案手续或在非本人选定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异地生育的,按原经办流程办理。
    四、参保职工生育后三个月之内,由职工所在单位报送申报材料申请生育津贴和产前检查费,原则上不再受理职工本人报送材料。
    五、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
    
    
    
    
                                  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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