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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关于2012-2013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临人社字[2013]224号

[字号: ]  2013-09-25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3]437号)文件的规定,为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本次考核范围是现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种岗位工作,并分别于2012、2013两个年度12月31日前转正定级、符合确定技术等级或晋升技术等级条件的在职在编工人。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在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前,考核内容及考核方法原则上按原有考核方式进行。考核内容为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其中,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等;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及安全生产等。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由工人所在单位根据本人日常工作表现和年度考核情况确定,不合格者不得推荐参加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技术业务水平考核包括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和技术业务理论考试,两项考核均达到规定分数者为技术业务水平考核合格。

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执行。对目前仍未制定国家职业标准的工种,参照相近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本着该等级岗位工人“应知应会”的原则,组织命题和考核。本次考核不指定教材,各工种工人在掌握国家职业标准的基础上,可参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材进行复习。

三、考核申报条件

技术等级考核坚持本人自愿和严格按规定条件进行的原则,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一)报考人员必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申报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报考2012年度的,2011年度考核必须是合格及以上等次;报考2013年度的,2012年度考核必须是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者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已取得原人事部门核发的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已取得原人事部门核发的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达不到申报中级工年限条件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三)已考取技术等级并由原人事部门核发了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可申报参加当年度的升级考核。

1、工作年限满2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满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四)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人,按本文第三条(二)款申报考核的年限条件可适当放宽。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高级工的工作年限和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可放宽5年:

⑴在原人事部门参加组织的省、部级技术比赛、军队军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前三名;

⑵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优秀成果,本人为该成果主要工作人员之一(前三名),并有省、部级以上奖励证书;

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中级工的工作年限和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可放宽3年:

⑴在原人事部门参加组织的市、地级以上技术比赛、全省行业系统技术比赛及军队师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前三名;

⑵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优秀成果,本人为该成果主要工作人员之一(前三名),并有市、地级以上奖励证书;

⑶获得市、地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

放宽工作年限和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须在考核报名以前,由各县区人社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放宽年限条件审批表》(附件3)一式3份和相关原始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汇总后统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

(五)原符合报考的条件,而未按规定参加考核或经考核未能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这次仍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不得越级申报考核。

上次考核结束后新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未参加过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的,可按本文第三条(二)款规定的年限条件直接申报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

(六)个别因工作实际需要从事工种发生变动的工人,原工种与现从事的工种同属技术工种且工种相近、本人工作表现较好的,可按现从事的工种参加考核,从事原工种的年限可与从事现工种年限合并计算为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

(七)“工作年限”、“本工种工作年限”及“在本等级工作年限”,均指分别计算到2012、2013两个年度12月31日的实足年限;两个年度内到达退休年龄的,计算到按规定退休的当月。

四、资格审核及考核办法

(一)考核提供的材料

本着“干什么,学什么,报什么”的原则,符合考核条件的工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机关工人携带2012年考核合格晋升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工资审批表;事业单位工人根据报考年度分别携带2011、2012年度考核合格晋升一个薪级工资审批表。

2、2011、2012新进入未参加过技术等级考核的工人,携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工资审批表》。

3、报考中级工的提供经原人事部门核发的初级工岗位证书,报考高级工的提供经原人事部门核发的中级工岗位证书(或《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呈批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等级证书》或《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呈批表》必须提供原始件。

(二)资格审核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将《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考核报名表》(附件1)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人事考试中心各一份,然后到市人事考试中心考务二科办理报名手续。

(三)考核办法

为统一标准,确保质量,实行培训与考核分别实施的办法,做到培训与考核分离。具体考核工作由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五、证书发放及工资待遇

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成绩全部合格的工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是持证人专业(工种)技能水平的证明。

经考核取得证书后,机关工人按照有关规定兑现工资待遇,事业单位工人根据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的有关规定参加竞聘上岗,按所聘岗位兑现工资待遇。

六、相关事项

(一)严格考核的年限条件,加强考核人员的资格审查,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形式的提前升级考核和放宽条件申报考核。

(二)为加强技术工人的职业道德教育,《职业道德》的考核作为各等级升级必考科目列入统一考试范围。

(三)理论考核一律实行闭卷考试。

(四)加强培训收费管理,严格按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本次考核于2013年底前结束,报名工作、技能操作和业务理论考试的有关事项由市人事考试中心另行通知。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和考试考核等各项工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坚持考试培训分开的原则,对在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损害考生利益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报名表

           2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核呈批表

           3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放宽年限条件审批表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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