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无障碍浏览 进入长者模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公示公告 > 正文

返回首页

公示公告

关于临沂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及差额补收退费的公告

[字号: ]  2023-09-11   阅读次数:  来源: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3〕68号)文件要求,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21207元、下限为4242元,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市直社保经办部门已按照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对本年度单位申报的职工月缴费工资重新进行封顶保底,超出的差额部分作退费处理,不足的差额部分作补收处理。为全面做好2023年度市本级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及差额补收、退费等工作,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对单位未完成缴费的月份按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调整。市直社保经办部门已按照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对本年度单位申报的职工月缴费工资重新进行调整,各参保单位按重新封顶保底后的缴费基数缴费。

二、对单位已完成缴费的月份进行缴费基数调整差额补退。对于本年度已完成申报月份的缴费,由市直社保经办部门批量生成缴费基数调整补退差额,差额为正数的,由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进行补缴;差额为负数的,由社保冲抵以后缴费。差额部分补退业务均由原单位代扣代缴或代办退费。

三、不再调整缴费基数的情况。社会保险关系已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死亡、出国等账户已结清人员,不进行缴费基数调整。已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受伤前(不含受伤当月)的缴费基数不再进行调整。企业已经在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缴费基数调整。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调整。已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缓缴期间产生差额的单位部分,待缓缴期满后与缓缴部分一并缴纳;产生差额的个人部分随当期应缴一并缴纳。

五、灵活就业人员仍按原渠道缴费。按照省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22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缓缴,于2023年底前按2023年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进行补缴。

请各参保单位安排时间办理业务,社会保险费差额补收、退费请于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如有特殊情况,依申请办理。(市直社保经办部门联系电话:8600721)。

特此公告。








临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023年9月11日     

 

    返回    打印     关闭
分享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 3713000005 鲁ICP备05026973号 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1491号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 邮编:276000  电话:0539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