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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审结郭兰山、杜燕、李清学分别诉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郯劳人仲案字〔2023〕第184、185、186号),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410室,电话:0539-6107667)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内容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郯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