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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审结申请人刘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莒劳人仲案字〔2023〕第341号),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仲裁裁决书,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莒南县隆山路与文化路路口向西200米路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西首;办公电话:17662877863)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对莒劳人仲案字[2023]第341号仲裁裁决不服,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莒南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莒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