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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人社部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

[字号: ]  2018-05-08   阅读次数:  来源:人社部    

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新形势,做好人社部门审批的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工作,日前,市场监管总局、人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命名规则和名称登记流程进行规范。
  通知明确,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可以在两种公司类型中选择一种进行登记,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应体现“三个符合”,即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部分构成的组成形式;符合与学校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等相对应的行业表述。
  通知指出,除特殊情况,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满足“三个不得”,即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用作字号;其他企业未经民办技工院校或民办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审批,名称中不得含有“技师学院”“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通知要求,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分为“三步走”,即举办者首先应当先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其次以核准名称向审批机关报送审批,最后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或变更名称)。其中,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举办者应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提出,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可在申请设立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简称,并对简称的形式和用途做出具体要求。
  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办教育改革的决策部署,要加强人社部门审批的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与服务。下一步,将与市场监管总局密切配合,指导各地相关部门切实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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