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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评估认定省级创业示范平台 6月6日前申报

[字号: ]  2018-05-30   阅读次数:  来源:大众网    

近日,山东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度省级创业示范平台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全省评估认定17家左右“山东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山东省省级创业示范园区”、9家左右“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4家左右“山东省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9家左右“山东省省级示范创业大学”。据了解,全部申报工作于2018年6月6日前完成。
  评估认定条件有五个:
  (一)申报“山东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山东省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和“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非高校单位创建的,评估条件按照《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4〕15号)有关规定执行,要求建立、正常运行1年以上。其中,申报“山东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山东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所占比例应不低于80%。
  (二)申报“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驻鲁高校创建的,评估条件按照《山东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1〕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要求建立、正常运行1年以上。
  (三)申报“山东省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评估条件按照《山东省实施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项目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发〔2017〕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山东省省级示范创业大学”,评估条件按照《山东省省级示范创业大学评估认定暂行办法》(鲁人社办发〔2016〕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每个创业平台限报1个项目,已被评估认定“山东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山东省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山东省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山东省省级示范创业大学”的,不再重复申报相同项目。
  《通知》明确,申报单位按规定提出申请,以设区的市、省直有关部门、省部属高等院校为单位集中推荐报送。值得注意的是,为提高推荐申报质量,对设区的市推荐申报数量设定上限。每个设区的市推荐申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原则上不超过2家,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原则上不超过1家,没有符合条件的不再推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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