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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

[字号: ]  2018-12-10   阅读次数:  来源:人社部    

  为拓宽人才发展空间,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和地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适应人才融合发展趋势,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促进两类人才深度融合。要打破职业技能评价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界限,改变人才发展独木桥、天花板现象,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要破除身份、学历、资历等障碍,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评价导向,建立体现两类人才特点的评价机制,让各类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两类人才贯通条件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要发挥用人主体作用,建立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相联系的工作机制,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

  为支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措施。一是突出高技能人才工作特点。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审的首位,引导技能人才爱岗敬业,弘扬工匠精神。要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为重点,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生产效率、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改变唯身份、唯论文等倾向,不得将身份、论文等作为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二是注重向高技能领军人才倾斜。对长期坚守生产一线且在工程技术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为经济发展和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其中包括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可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三是明确规定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意见》同时提出,专业技术人才在技能岗位工作,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含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注重对其进行技能考核。

  《意见》鼓励企业等用人单位,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健全完善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严格评价标准,规范评审程序;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开;完善监管机制,加强指导监督。

  《意见》是在总结近年来地方和企业试点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意见》的出台,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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