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无障碍浏览 进入长者模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热点聚焦 > 正文

返回首页

热点聚焦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就《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字号: ]  2019-07-10   阅读次数:  来源:人社部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1986年以来,为加强和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原人事部先后印发了《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在建立职称评审组织、规范评审程序、确保评审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各类文件规定比较分散,缺乏系统性,效力层次不高,有些政策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职称评审工作需要。2016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加强职称评审管理法治建设,完善职称政策法规体系。
  为落实中央部署要求,2017年以来,我们通过调研、座谈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起草了《规定》初稿,书面征求了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2018年8月,按照立法工作要求,将《规定》草案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人社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再次书面征求了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经梳理汇总,共收到各方面意见建议710余条。我们逐条进行了研究修改,能采纳的全部采纳。从反馈意见情况看,大家认为《规定》内容全面、结构清晰、操作性较强,希望能够尽快出台。近期,《规定》完成审议程序,正式印发实施。
  《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的重要内容,是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职称政策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作为职称工作的第一部法律性文件,由过去分散的政策上升为统一规定,由一般性政策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规定》的出台,将对从源头上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依法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切实保证职称评审质量起到重要作用。
  问:《规定》的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我们主要把握五项原则: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贯穿到职称评审全过程,体现到具体规定中。二是坚持制度全覆盖,管理全链条。职称评审管理的实施范围,由过去主要在体制内拓展到面向全体专业技术人才和各类用人单位。同时,管理服务覆盖到评审的各个环节。三是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一方面,结合新时代职称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改革原有文件中不合时宜的地方。另一方面,保持职称政策的连续性,不对职称评审作颠覆性改变,避免对现有职称工作造成冲击。四是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在保证规定刚性、原则性的同时,充分考虑各地区、各部门实际,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五是坚持放管服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自主评审、放管结合,由过去政府直接组织评审转变为核准备案和综合管理。同时,强调优化服务,简化证明材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问:《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规定》共8章44条,分别为:总则、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审核、组织评审、评审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职称评审的主体。《规定》明确,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开展职称评审,均应当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类别,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符合相应条件要求。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以确保职称评审质量。
  (二)规范了职称评审的基本程序。职称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确认等基本程序。一是申报、审核。申报人应满足申报条件要求,按照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先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后,逐级报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审核。二是评议组或评审专家评议,对申报人提出评议意见,作为评审会议表决的参考。三是评审。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投票表决。四是评审结果公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五是评审结果确认、备案。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评审通过人员应当向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三)优化了职称评审服务。《规定》明确,要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进一步提高职称评审公共服务水平。
  (四)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部门对职称评审的微观管理,主要通过事中事后的抽查、巡查,以及对有关问题线索的倒查、复查,来确保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规定》在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的同时,明确规定了申报人及工作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及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主体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问:《规定》在保障申报人合法权益上有哪些措施?
  答:健全职称评审复查、投诉机制,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明确要求,是保护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权益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的重要方式。《规定》在规范评审程序、细化有关要求、健全公开公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提出,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明确了申报人在职称评审中的权利救济措施。
  问:《规定》明确各单位申请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核准备案,有哪些考虑?
  答: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是确保职称评审质量的内在要求,是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的有效手段。《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从现实情况看,核准备案制度对于规范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减少多头评审、确保评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按照分级核准备案原则,《规定》提出,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考虑到各地区、各部门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情况差异较大,《规定》提出,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
  问:为做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规定》有哪些安排?
  答:当前,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已占全国专业技术人才总量的一半以上。截至2015年底,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数量已达3822万人,占比52.2%。随着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不断壮大,其职称评价需求也不断增强。但是,部分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反映,职称评审申报渠道不够畅通,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成长发展。为确保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中享有同等待遇,《规定》明确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者职称评审同样适用,使其参加职称评审有依据、有保障。同时,对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审核、公示、推荐的主体,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问:对贯彻落实好《规定》,下一步有哪些安排?
  答:《规定》出台以后,我们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一是举办职称政策培训班,对《规定》有关政策进行深入解读和培训。二是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关注《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严格落实《规定》要求。三是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使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准确把握《规定》有关精神和要求,营造贯彻落实《规定》的良好氛围。

 

    返回    打印     关闭
分享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 3713000005 鲁ICP备05026973号 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1491号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 邮编:276000  电话:0539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