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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印发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字号: ]  2020-04-24   阅读次数:  来源:市人社局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意见》指出,档案专业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为党管档案、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与使命。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要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针对档案专业人员的工作特点,实施分类评价,完善评价标准,丰富评价方式,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档案专业人员,为促进档案事业全面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意见》完善了评价标准,把品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全面考察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根据档案工作特点,将档案专业人员分为主要从事档案业务工作和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两大类。对于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工匠型”人员,着重考察其工作业绩,突出其实际操作水平和解决问题、创新方法的能力。对于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学术型”人员,着重考察其研究能力,突出其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破除唯论文倾向,不把论文作为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的限制性条件,突出档案专业人员的工作业绩、实际操作水平等评价指标。推行代表作制度,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档案专业代表性成果,如标准规范、修复成果、创意产品以及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确保代表作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意见》创新了评价机制,要求建立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机制,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要求畅通非公领域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渠道,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确保非公领域档案专业人员平等参与职称评审的权利。
  《意见》提出,为弘扬档案工匠精神,对在档案保管与利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档案专业人员,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限制性条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为鼓励档案专业人员扎根基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基础性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要求。
  《意见》强调,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档案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明确改革进度和工作职责,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深入细致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确保档案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链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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