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只要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该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罗卿(化名)说,她与丈夫老高在同一家公司当护工。该公司对他们既招聘、安排工作,又对他们管理、培训,还按月为他们发钱。可是,当老高突发疾病死亡时,该公司竟然声称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其公司是中介,二者之间系居间关系。如果非要在双方之间扯上关系,那也只能是劳务关系。
因为不能为老高认定工伤,罗卿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公司与老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后,该案又诉至二审法院。2月3日,二审法院依据查清的事实,判决确认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
护工突然晕倒病逝 引发劳动关系争议
罗卿和老高是四川人。由于年龄偏大、没什么专业技能,他们只能从事一些耗时费力收入不高的体力劳动。2019年1月19日,即临近春节的时候,一家护理服务公司打出招聘医院护工的广告,他们立即前往应聘。
“当年,我们打算不再回家过年。施工工地都停工了,我们找不到活儿。”罗卿说,他们是农村人,最缺的是钱,最不缺的是力气和勤奋。考虑到在医院当护工风刮不着、雨淋不着,就算天天守候在病人身边,他们不仅不觉得苦,还觉得找到了一份好工作。
“这是一家大公司,招聘很严格。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保洁、保姆、病患陪护、月嫂、物业管理等,还能提供电子商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及家政人才培养等众多现代化服务项目。虽然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但我们准备长期在这里干下去。”罗卿说,入职当天,公司就安排他们两人到医院上班。当天晚上,老高就开始照料病人。
“工作期间,老高先后照料过两个病人。这些病人年纪大,没有自理能力,吃喝拉撒全在床上。老高除了照料其生活,还要帮助其吃药打针、定时翻身按摩,一天从早到晚没有闲的时候。”罗卿说,这样没日没夜地折腾下来,没到半年时间,老高的身体就垮了。
2019年6月7日晚上9时,老高在病房护理病人时突然晕倒,经急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罗卿想为老高认定工伤。因没有为老高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担心额外支出费用,于是,就明确告诉罗卿:老高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其情形不属于工伤,也不能认定工伤。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虽然签订三方协议 公司否认用工行为
罗卿主张老高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是公司、病人及老高三方曾经签订过一份协议。该协议签订时间是2019年2月18日,签订协议的三方当事人分别是:医院陪护中心为甲方,老高服务的第二个病人纪某为乙方,老高自己为丙方。
该协议约定:一、约定的服务事项:服务开始时间为2019年2月18日;收费标准为每月5000元。二、权利与义务:1.甲方根据乙方需求介绍丙方为乙方提供服务,服务内容为:基本的生活协助;2.甲方受医院委托,随时检查丙方的服务质量,并对乙方和院方进行满意度调查;乙方也可以通过写表扬信、送锦旗、点赞等方式对丙方的服务进行肯定;更可以通过投诉、恶评等方式对丙方的服务表示否定。3.如果乙方对丙方的服务不满意,应及时通知甲方更换服务人员,已经接受的服务按标准交费。
该协议落款处甲方的签字人是王某,王某是公司驻医院的管理人员。公司主张王某的职务是协调员,罗卿主张王某的职务为公司业务主管。仲裁及一审法院庭审时,争议双方均确认除上述协议书外,公司与老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性质的合同或协议,公司未为老高缴纳社会保险。
老高上岗前向公司交纳培训费100元、服装费100元。公司就此表示,老高想当护工但没有护理知识,公司作为中介机构请老师对其进行护理知识培训,再安排他上岗。因医院要求陪护人员统一着装,所以,公司才向老高发放服装并收到服装费。不过,该服装费的发生相当于租赁费。
公司按月向老高支付报酬,罗卿主张这是公司发放的工资,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每天135元+餐补20元。对此,公司称其支付的钱不是工资,而是护理费用,这些钱的来源是病人。该病人委托公司向其家属收取护理费,公司根据情况按20%至25%的比例扣除中介费用后,再将剩下的护理费用支付给护工。因病人的需求不一样,公司收取的护理费用也各不相同。
罗卿表示,病人向公司支付的服务费是公司经营所得的来源,公司所谓的中介费是该公司从老高提供劳动中所获得的利润。
罗卿说,她和老高一样,每周工作7天,每天24小时陪护。公司每天早上8点查房,对老高进行考勤,老高如外出需要请假。公司表示,其不记录老高的考勤,有时公司工作人员去病房听取患者的反馈,是查验服务质量。护工有事外出需要说一声,公司可以帮助护工找其他人代替。总之,公司没有用工的业务,也没有用工的必要,其与老高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
微信记录泄露实情 劳动关系获得确认
为证明老高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罗卿提交了她与三方协议签字人,即公司工作人员王某的微信对话记录。
该对话记录显示,王某称:“经理今天有可能查房,昨天护理部的人去办公室投诉,说他们查房,我们护工不在病房,离岗脱岗,……别让经理看见,这次查到违规行为就是罚款,切记,互相转告一下。”罗卿问:“五一节是双工资吗?”王某答:“是。饭费不双收。”
此外,罗卿与公司驻医院会计主管张某的微信对话记录显示,罗卿问:“4月份刘某送了我一面锦旗,是不是有奖励呀?”张某答:“这个月给你加上!”
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及人员身份,表示罗卿亦从事护工工作,与其公司系居间法律关系,并表示护工无需遵守其公司规章制度,只需遵守医院对护工的基础要求。如果护工不在岗,医院护理部会投诉到公司,公司经理会进行相应的监管。因在三方协议、公司与医院的协议中约定,公司对护工有监管义务,医院对护工有规章管理制度,并张贴于护工临时办公室的墙上,公司在规章制度的范围内应当对护工进行监管。罗卿辩称,公司所称办公室实际是公司在医院的管理办公室,医院没有针对护工的管理制度,墙上也没有张贴,是公司对护工进行管理。
针对上述情况,仲裁裁决支持了罗卿的请求,确认老高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然而,公司不服并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居间关系中,居间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为其提供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关系则不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公司对老高进行岗前护理知识培训、向其安排护理病患的工作,并在老高从事护理工作的过程中,监管其是否在岗及服务质量,如老高外出需向公司请假报备,公司向老高按月结算报酬,报酬与其出勤挂钩,可见公司与老高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公司安排并以管理角色参与了老高护理病患的过程,该行为与居间关系特征不符,故一审法院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并采信罗卿的主张。
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及《劳动法》第79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公司与老高在2019年1月19日至2019年6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