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无障碍浏览 进入长者模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热点聚焦 > 正文

返回首页

热点聚焦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字号: ]  2021-09-14   阅读次数:  来源:市人社局    

  一、哪些人员可以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月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且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或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失业人员。
  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处于离婚、丧偶或未婚状态,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近一年内接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介绍服务三次以上(服务记录应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6.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7.农村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外出就业且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返乡农民工,以及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8.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均未实现转移就业,且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的农村贫困家庭失业人员。
  9.困难家庭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是指脱贫家庭、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中的有特殊困难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10.脱贫享受政策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是指当年度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达不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脱贫人口和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边缘人口。
  二、如何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居住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以及有效期内的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村)或乡镇(街道)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的机构申请按要求填写《临沂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并根据情形同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提供户口本,夫妻双方均失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同时,户口本、结婚证上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其他家庭成员均在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处于登记失业状态。
  2. 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离异者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丧偶者提供配偶死亡、火化或户籍注销的证明,未婚者提供户口本及孩子出生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所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身份信息。
  3.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低保证明。
  4.残疾失业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5. 农村大龄失业人员:提供乡镇(街道)出具的证明或流转合同复印件。
  6.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提供户口本、社区(村)出具的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相关材料。
  7.困难家庭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相应家庭困难相关材料。
  8.脱贫享受政策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以扶贫部门认定的信息为依据。
  以上证明材料,能通过系统核查比对的,不再要求提供;以上证件能以电子证照替代的,可以使用电子证照。
  三、认定后可享受哪些服务或扶持政策?
  1.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免费公共服务。
  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在临沂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性就业、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金额按照不超过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计算。补贴期限一般为3年,其中初次申领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最长可享受至法定退休年龄。
  3.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税费减免等政策。临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申请享受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金额对用人单位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为3年,其中初次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单位招用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与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原文链接:《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返回    打印     关闭
分享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 3713000005 鲁ICP备05026973号 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1491号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 邮编:276000  电话:0539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