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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印发《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人发[2006]5号

[字号: ]  2008-07-24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各县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省直驻临单位:
现将《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九日
[size=14][center][B]
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
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实施意见[/B][/center][/size]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提高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综合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临发〔2004〕19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临发〔2005〕16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促进技术工人不断更新知识、更新技术,适应各行业、各工种技术发展的需要,使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科学素养和技能水平不断提高。
二、实施范围
全市党、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省驻临沂的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三、培训内容
根据经济建设、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要求,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实际,考虑到不同岗位技术水平、技术工人知识结构、单位条件等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主要是使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了解和掌握国内、国际本行业、本工种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信息、新趋势等。
四、实施办法
1、继续教育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市人事局负责制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工作的政策、规划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专家编写技术工人继续教育教材;负责继续教育考试题库建设;负责全市继续教育学分备案;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省驻我市的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继续教育组织实施。各县区人事局负责本县区和中央、省直驻所在县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各单位根据继续教育政策和继续教育计划,制定本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的具体办法;检查、考核本单位技术工人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接受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保证技术工人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技术工人继续教育的经费,按国家规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2、继续教育的培训考试。根据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文化、技术水平总体偏低的实际情况,目前,坚持统一教材及培训内容,采取脱产参加培训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行的严格考试制度,成绩按百分制,60分为合格。对技术工人继续教育的内容、培训方式和其他学习科研成果的学分认定,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将适时作出规定。
3、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为四年,每个周期不少于40学时。
4、继续教育考核结果的使用。各单位应定期对技术工人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技术工人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评定工人技术等级资格、聘任技术等级岗位、升级培训和兑现工资的依据。技术工人在规定的聘期内如没有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不得参加首次聘任,在以后的聘期内不得聘任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也不得晋升技术等级。在技术工人岗位上工作,未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的须同时参加继续教育,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
5、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管理。《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证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在全市范围内通用,用以登记和记载技术工人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各级人事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发放和日常管理,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保管,技术工人参加继续教育成绩合格,市人事局统一备案后,分别由市人事局、县区人事局在《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证书》审核后加盖公章。
6、继续教育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继续教育基地由市和县区人事部门负责确定,并对社会行文公布。继续?育基地在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时,应当突出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负责具体的考务工作,并接受人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教师应聘请各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要通过多种渠道,与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研发机构以及专业学会保持经常性的联系,选拔一批优秀教师,建立门类齐全、适时更新的继续教育“师资库”。
7、继续教育的收费。继续教育培训收费严格按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是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技术工人的继续教育工作,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技术工人的权利和义务,技术工人在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各单位将技术工人继续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不断完善,促进其制度化、正常化,使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工作更好地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建立高素质的技术工人队伍服务。



     二OO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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