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加大引进硕士以上高层次毕业生力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关于下达2007年度市直事业单位聘用硕士以上研究生计划的通知》(临人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公开招聘的范围与对象
(一)公开招聘的范围:市直部分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
(二)公开招聘的对象:在派遣期内即2005—2007年国家计划内招生的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硕士以上研究生。
二、应聘人员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政治表现好;
(三)符合公开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专业等条件;
(四)身体健康。
三、公开招聘的时间
公开招聘的时间从5月下旬开始, 6月底前基本完成。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招聘有关工作的具体时间。
四、公开招聘的方式方法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招聘工作。市组织、人事部门对招聘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公开招聘主要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急需紧缺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可直接通过考核的方式进行,并可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报名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采取现场报名、当场确认的方式进行,主要审核报名人员的身份证、报到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2007年应届毕业生的学历学位相关证明)。报名地点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二)考试考核。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取笔试、面试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用人单位也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岗位试用。笔试、面试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专业技能知识和综合能力,岗位试用主要考核应聘人员对相应岗位的适应能力。各项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进入面试或岗位试用人员的比例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岗位特点确定。
(三)确定入选人员。根据考试考核总成绩,按招聘职位,由高分到低分按计划聘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入选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依次以笔试、面试和岗位试用成绩高者优先确定。
(四)体检考核。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考核入选人员档案,按照有关体检标准,组织入选人员体检。考核、体检合格的,确定为拟聘人员。对考核、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依次递补。
对拟聘人员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公示期为7天。
五、聘用待遇
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要求,公示期满后,经批准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人事部门办理相关就业派遣手续,确立人事关系,档案实行人事代理。对受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间,发见习工资,享受单位同等待遇。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六、纪律监督
(一)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要求,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用人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二)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招聘纪律,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