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的规定,决定自2019年4月下旬开始,对市属用人单位2018年度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开展书面材料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国及港澳台企业驻临沂代表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其中,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用工地分别在兰山、罗庄、河东、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临港经济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年审。其它用人单位由其所在地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年审。
二、年审内容
单位制定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招用人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遵守劳务派遣规定、遵守工资支付规定、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遵守社会保险规定和职业培训等情况。
三、年审方式
实行网上年审,用人单位可登录网址103.239.153.105:8080/hso或通过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上办事--劳动合同备案入口登录,并按照要求网上填写相关信息数据,扫描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自查自纠报告、承诺书(附件1)、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进行提交申报(具体操作说明可登录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设立分支机构或下属单位的,信息数据应汇总所有机构、单位的相关数据并上传下属单位信息表。申报材料提交7个工作日后,用人单位可在网上查看书面审查结果。年审中如有问题,请与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监察一科联系,联系电话:8139860。
四、年审要求
(一)提高认识,依法参加。年审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执法检查方式,是法定的要求,依法参加年审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各市属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认真搞好自查和上报。
(二)全面准确,及时报审。各市属用人单位要按照要求在年审通知确定时间内对本单位2018年度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如实申报,并确保所填报信息数据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严格审查,依法处理。对未按要求参加年审或经审查发现违法行为限期没有改正的用人单位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附件2)第三十条之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行政处罚,列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重点,进行实地检查。并在今后单位评先评优、评劳模、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时,作为失信单位对待。
附件:1.承诺书
2.年审相关法律依据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临沂市劳动保障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