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科室:政策法规科)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或重要专项规划;
(二)制定涉及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推进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重大改革措施;
(四)制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市场主体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起草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市政府办名义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需要由本局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
局有关科室、单位(以下统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行政决策的起草、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决策执行、决策全过程记录及材料归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局有关科室、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提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政策法规科负责统计汇总并报请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明确决策名称、理由和依据、承办科室单位、进度计划、具体适用的程序等内容。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单位承办的,由牵头科室、单位负责将建议汇总。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因工作情况变化等确需调整的事项,由决策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在目录中调整。
第七条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事项、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事项执行和配合单位、经费预算、决策实施后评估计划等相关内容,并附有决策事项草案起草说明。
第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业务骨干或行业专家进行调查研究,在全面梳理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后初拟决策草案,确保草案依法依规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决策草案应当按照涉及的内容相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成本效益分析预测。
第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草案起草过程中,应当就事项涉及的内容向内部部门单位、其他部门单位书面征求意见。
第十条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还应当根据决策对社会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征求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意见,并与其进行沟通协商。
决策事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决策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专家、专业研究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凡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重大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机构应当在作出决策前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经拟订、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以下材料送交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
(二)决策草案前期调研、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材料;
(三)决策草案依据的法律法规等文书文本;
(四)决策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材料;
(五)专家论证结论及其他相关材料;
(六)风险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
(七)其他合法性审查需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就下列事项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三)是否依法履行公众参与、组织听证会和风险评估等程序;
(四)是否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损害的权利人的利益给予有效保障;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
第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同步做好宣传解读等工作。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牵头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各有关科室、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分管负责同志和主要负责同志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
第二十条按照“谁承办、谁实施、谁评估”的原则,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适时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经评估需要停止执行或者重大修改的,应当同时提出避免或者减轻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方案,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由决策评估单位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文字记录和电子设备记录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和材料收集归档。
第二十三条对属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政发〔2020〕1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