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临人社办发〔2017〕19号)及协议管理有关条款,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病案信息上传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住院登记信息上传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对所有住院参保人员及时办理住院基本信息登记,最迟于入院次日将住院登记信息上传至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定点医疗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住院登记信息导致参保人员无法享受医保待遇的,由该定点医疗机构负责。
二、规范电子病案(历)信息上传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电子病案(历)管理,规范电子病案(历)临床使用,进一步提高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化水平。
(一)对参保人员就诊(住院)登记信息上传后每日发生的相关就诊信息,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次日上传至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1、普通门诊和慢性病门诊类:门诊病历(人员基本信息、慢病病种记录等)、治疗方案调整记录、生命体征测量记录、辅助检查信息(如:影像报告、化验结果)等。
2、住院类:病历首页、医嘱信息(长期医嘱、临时医嘱)、首次病程记录信息、辅助检查信息(如:影像报告、病理检查、化验结果)等。
(二)对参保人员就诊(出院)后的费用明细、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出院记录等其他相关病案资料信息,定点医疗机构应于7日内全部上传至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三、有关要求
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督导,把定点医疗机构病案(历)信息上传工作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内容,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定期考核等形式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病案(历)信息上传工作落到实处。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病案(历)信息上传工作,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数据信息及时准确上传至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201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