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和《关于下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和开展劳务派遣单位监督检查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104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下放各县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划分及下放时间
自2017年11月1日起,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由市、县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管辖范围分别组织实施,各县区实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不再报市局审核。已由市局许可的各区劳务派遣单位,同时移交属地管理。
二、严格执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政策规定
各县区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条件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把许可入口,推动劳务派遣规范发展。同时,要加强对已经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单位的日常监管。
三、加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
(一)加强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领导。各县区要明确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确定专门科室并配备充足数量的工作人员负责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加强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政策法规的宣传。各县区要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政策规定,提高法律法规政策知晓度。
(三)加强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县区要加强工作人员的管理,对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局将定期组织对各县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县区要于次月10日前将上一月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名单(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期限等)报市局劳动关系科汇总。
请各县区务必于10月25日前确定一名具体工作人员主动与市局联系,接收已由市局许可劳务派遣单位的许可材料。
联系人:王大光
联系电话:8329140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科室:劳动关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