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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公益性岗位从业期满人员再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临人社函〔2017〕22号

[字号: ]  2017-07-24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23号)印发后,全市各级人社部门认真落实政策规定,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妥善安置了大量困难人员上岗就业,有力维护了全市就业局势稳定。根据公益性岗位就业安置期限规定,从2017年下半年起,公岗安置人员将因安置期满陆续退出公益性岗位,重新进入市场选岗就业。为认真做好再就业服务,帮助其尽快转岗就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思想引导,严格政策规定。要加强对公益岗位在岗人员尤其是即将期满人员的思想引导和政策指导,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岗位的性质、特点和政策规定,使其充分理解和配合后续工作。要严格执行鲁人社发〔2013〕23号等政策规定,除距对退休年龄不足5年(从初次上岗月计算)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得超过3年。凡是已满安置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其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得延长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限。各县区人社部门要严格政策规定,准确掌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上岗期限,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做好期满人员的合同终止事宜,并在合同终止的下月起,停止核发公益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二、加强就业援助,做好再就业服务工作。要维护期满人员的合法权益。各用人单位与公益岗位期满人员终止关系后,双方愿意继续留用的,可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尽快安排再就业上岗(但用人单位不再享受有关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不再留用的,用人单位要告知其失业保险待遇和申请程序,在合同终止后7日内,将相关人员的档案材料报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负责通知本人于60日内持身份证、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到同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到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要做好再就业服务工作。原用人单位要发挥行业特点和部门优势,参考期满人员的特长和意向,积极帮助联系用工单位,帮助其再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做好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并根据个人求职愿望,积极向本地发展前景好、待遇优的单位推荐。有条件的县区,也可举办专场招聘洽谈会,帮助提供企业招聘信息,为其再就业牵线搭桥。要加大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力度,对有技能培训需求的,积极联系培训学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再就业能力;对有创业意愿的,积极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政策扶持和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三、要高度重视,确保就业局势稳定。各县区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公益性岗位期满人员的再就业问题。要充分发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企业吸纳社保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等政策效用,认真做好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的再就业帮扶工作,确保就业局势稳定。要加大公益性岗位政策宣传力度,让全社会充分了解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安置期限和目的意义,让安置上岗人员珍惜就业机会;要关心和帮助在岗人员的工作生活,积极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促进其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的提升,要积极搭建再就业平台,拓宽再就业渠道,帮助合同期满人员尽快实现转岗就业。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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