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干部(人事)科:
按照《关于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意见》(临发〔2011〕25号)、《临沂市高层次人才津贴和奖励发放办法(试行)》(办字〔2012〕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7年度我市企事业单位高学历人才津贴申报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新增人员
1、市属及以下企业引进的,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具有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人员。
2、市属及以下医院和科研院所引进的、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在职在编人员。
3、申报人员均应在引进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即2016年5月2日以前引进。
(二)既往人员
1、前期已纳入我市企事业单位高学历人才津贴发放范围(可参考我市2016年度高学历人才津贴发放人员名单);
2、自2012年度起领取我市企事业单位高学历人才津贴未满5年;
3、截至2017年7月仍在我市有关企业工作。
二、申报审核材料要求
(一)新增人员
1、《临沂市高学历人才津贴申报表》(一式二份)(见附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获得境外学历、学位的,需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定材料);
3、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在人社部门备案的五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申请人人事代理合同;
5、申请人参加工作以来在用人单位缴纳的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需临沂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并盖章);
6、申请人在用人单位连续4个月的薪资发放证明;
7、获得国外硕士学位,并具有在国际知名企业、研究机构等单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相关工作证明。
以上材料除第1项外均需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二)既往人员
1、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在人社部门备案的五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申请人2016年6月以来在用人单位缴纳的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需临沂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并盖章);
3、申请人在用人单位最近连续4个月的薪资发放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1、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将申报通知转发给市属及以下企业、医院和科研院所。
2、市属及以下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县区(开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3、市属及以下医院和科研院所向市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4、各县区(开发区)人社局、市直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统一征求纪检、检察、综治等部门意见后,报市人社局审核。
四、有关要求
1、按照临发〔2011〕25号和办字〔2012〕14号规定,五年内每人每月博士2000元、硕士1000元,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用人单位申报前应认真对照申报条件,落实好相应配套资金,向各县区(开发区)人社局、市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新增人员重新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
3、凡下列情况之一者,从当年开始取消或停发人才津贴:犯有严重错误,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不具备岗位所需工作能力的;其他情形应停发津贴的。
4、请各县区(开发区)、市直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高学历人才津贴发放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本地区、本系统高学历人才津贴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指导有关企业做好相关材料的填报。要明确职责分工,确定分管领导及负责人。要严格把关申报材料,特别是对学历材料和社保缴费证明的真实性要仔细甄别,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审核。请填写《高学历人才津贴申报审核工作联络回执》(附件1)并于7月21日前通过协同办公报送。
5、高学历人才津贴申报时间为7月18日至7月31日,请各有关申报企事业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早准备,及时报送。各县区人社局、市直有关单位将申报材料报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请务于8月4日前报送市人社局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电子版刻录光盘一并报送,逾期将不予受理。
联 系 人:李凌超 邱庆菊
联系电话:0539-8612617 18653993337
地 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市人社局5楼
附件:1. 临沂市高学历人才津贴申报审核工作联络回执
2. 临沂市高学历人才津贴申报表(博士)
3. 临沂市高学历人才津贴申报表(硕士)
4. 2017年度临沂市高学历人才(博士)津贴申报审核情况汇总表
5. 2017年度临沂市高学历人才(硕士)津贴申报审核情况汇总表
相关附件下载
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