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褚冰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 提升基础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在人才引进方面,市卫生部门应加强政策引导,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正规医学院毕业的学生,在人事关系、待遇等当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吸引他们到乡镇卫生院就业的建议。
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于2013年下发《关于提高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临人社发〔2013〕163号),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于2015年又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乡镇乡镇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临人社发〔2015〕2号),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在乡镇的工作人员,在享受同等津贴补贴待遇的基础上,按月增发津贴补贴。文件规定,在乡镇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0元,此后每增加1年,月增发标准提高10元。乡镇卫生院属于享受政策的范围,现各乡镇卫生院已落实。
二、关于对卫生院工资制度进行改革,打破卫生院现有的“平均”分配模式,建立医护人员收入与业务挂钩的绩效工资制度,提升基层医护人员的待遇与工作积极性的建议。
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文件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于2010年下发《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临人社发〔2010〕40号),根据国人社部发〔2006〕59号和鲁政办发〔2006〕108号文件,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文件规定,乡镇卫生院实施绩效工资,在制定考核和分配办法时,向一线倾斜,打破平均主义,实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大大提升了工作积极性。
三、涉及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服务相互促进作用”问题
市人社局、财政局、市卫计委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完善2016年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临人社发〔2015〕42 号)对居民医保相关政策进行了完善。一是积极落实国家医改政策和分级诊疗制度,完善差异化支付政策,引导参保居民首选在基层就诊,将全部取消药品加成的一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从80%提高到85%(基本药物为90%)。二是对住院治疗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草药)费用,报销比例相应再提高5%。 三是对尿毒症透析患者年度内在同一定点医院再次或多次住院治疗,只扣一次住院起付线。四是对已认定高血压、糖尿病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病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患者,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不设起付线,所用特定药物的报销比例为100%。通过医保政策调整完善,充分发挥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在医改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引导参保居民在基层就医,促进医疗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和对工作的关心!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