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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265号提案的答复

临人社督字〔2017〕22号

[字号: ]  2017-05-29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尊敬的郑士全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保保障,减少精神残疾发生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涉及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有“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报销比例”问题,现答复如下: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重点保障参保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坚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
  针对精神障碍类参保居民,在参保方面,有相关部门认定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县区财政予以承担。在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具体有以下相关政策:一是对已认定的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其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不设起付线,所用特定药物的报销比例为100%。特定药物包括:1、高血压免费药物为复方利血平、氨氯地平、尼莫地平、尼群地平、硝苯地平、普萘洛尔、美托洛尔、氢氯噻嗪、卡托普利、缬沙坦10种;2、糖尿病免费药物为二甲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格列美脲、消渴丸5种;3、重性精神病免费药物为奋乃静、氟哌啶醇、利培酮、氯丙嗪、氯氮平、舒必利、碳酸锂、五氟利多8种。二是基层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平均提高5个百分点,中草药部分再提高5%。三是属于扶贫部门确定的贫困人口的,在大病报销政策上享受起付线减半,大病报销分段提高5%。
  目前,我们也在加大对精神障碍类参保患者就医及医疗费用的规范管理力度,鼓励医院全面控费,积极按服务单元或日均费用定额式的单病种结算管理,减轻个人负担,切实减少精神残疾发生。
  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和对工作的关心!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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