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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279号提案的答复

临人社督字〔2017〕15号

[字号: ]  2017-05-29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尊敬的张丽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改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4年底,我市原新农合医疗保险制度和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顺利整合。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全覆盖、保基本等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结合基金运行情况,密切联系广大参保患者利益,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医保政策。一是对五类困难群体参保,由所在县区政府足额代缴个人缴费部分,个人不需要缴纳。二是为进一步减轻社会困难群体的个人负担,对实行药品零差率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85%(其中基本药物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草药)费用,报销比例相应再提高5%。三是住院前三天内发生的与住院疾病相关急诊费用,纳入该次住院费用报销。四是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平均降低近10个百分点。五是对尿毒症透析患者年度内在同一定点医院再次或多次住院治疗,只扣一次住院起付线。六是对已认定高血压、糖尿病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病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患者,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不设起付线,所用特定药物的报销比例为100%。对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贫困居民的实际问题。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待遇的通知》精神,实行“一降两提”的待遇政策,即:降低起付标准,基本医保报销后进入大病报销的起付线减半,由1.2万元降至0.6万元;提升最高报销限额,由30万元提到50万元;提高报销比例,起付线以上报销比例每段提高5个百分点(0.6万元至10万元的按55%报销,10万元至20万元的按65%报销,20万元以上的按70%报销)。
  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和对工作的关心!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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