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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43号提案的答复

临人社督字〔2017〕11号

[字号: ]  2017-05-29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尊敬的王观利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补助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等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为处理善后事宜和解决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问题,应发给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此政策自开始实施起,待遇发放渠道为企业用人单位。鲁劳社〔2008〕54号《关于将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纳入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将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关于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还没有此类文件规定,费用仍然从原渠道即企业用人单位列支。作为市级业务经办机构,我们严格按照省文件规定执行,对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的,按时发给定期生活补助。对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企业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无力支付供养亲属定期生活补助的情况,我们将积极向上级业务部门进行反映。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大多生活困难或年龄偏大,对企业单位由于破产清算或其他原因等没有按规定承担定期生活补助费用的情况,企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本着“民生无小事”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职工遗属可以享受到定期生活补助待遇。
  当企业被兼并重组,资产、债务整体划转新企业且有能力承担发放遗属补助的,由新企业发放遗属补助,新企业不履行发放义务时,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等法律法规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和对工作的关心!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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