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陈燕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涉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落实居民基本医保基金预算管理、总额控制政策时,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对二级以上机构及时拨付到位”等问题,现答复如下:
当前,我市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初步建立,参保人数不断增加,保障水平逐步提高。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等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文件精神,结合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合理确定统筹地区总额控制目标,将总额控制目标细化分解到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
居民医保制度整合两年来,我们联合市财政、卫计部门坚持保障基本、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约束、强化管理原则。不断加强部门配合,运用综合手段,发挥医疗保险监控作用,确保总额控制实施前后医疗服务水平不降低、质量有保障,实现了居民医保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对实行药品零差率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85%(其中基本药物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草药)费用,报销比例相应再提高5%。同时住院前三天内发生的与住院疾病相关急诊费用,纳入该次住院费用报销。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平均降低近10个百分点,对尿毒症透析患者年度内在同一定点医院再次或多次住院治疗,只扣一次住院起付线。对已认定高血压、糖尿病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病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患者,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不设起付线,所用特定药物的报销比例为100%。
我们近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临人社办发〔2017〕19号),并对协议文本进行了重新完善梳理,对定点机构账务处理及资金拨付等工作进行了明确细化,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和对工作的关心!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