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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170332号建议的答复

临人社督字〔2017〕18号

[字号: ]  2017-05-29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尊敬的秦元杰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在县区取消县级医院居民医保报销定额标准的建议的议案收悉,涉及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有 “取消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问题,现答复如下: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重点保障参保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坚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
  当前,我市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初步建立,参保人数不断增加,保障水平逐步提高。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等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文件精神,结合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合理确定统筹地区总额控制目标,将总额控制目标细化分解到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
  居民医保制度整合两年来,我们联合市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坚持保障基本、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约束、强化管理原则。不断加强部门配合,积极推进总额控制实施工作,确保总额控制实施前后医疗服务水平不降低、质量有保障,实现了居民医保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对定点医院年度总额指标测算全市统一标准,统一尺度,对各级定点医院实际发生报销额实行年终统算、超支分担的办法。定点医院年度实际发生报销额未超过总额控制指标的,10%以内部分按照50%增加到该医院下年度总额控制指标内。
  年度实际发生报销额超过付费总额控制指标的,原则上医院应承担控费主要责任,超出部分由定点医院和医保基金分别按不同比例承担:超出10%(含)以内的部分,由定点医院承担30%;超出10%~20%(含)的部分,由定点医院承担50%;超出20%~30%的部分,由定点医院承担70%;超出30%以上部分,全部由定点医院承担。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也将积极和卫生计生部门加强沟通合作,重点做好医院控费工作,加强成本管理,进一步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同时结合上级文件要求及临沂实际,不断完善付费总额控制工作。
  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和对工作的关心!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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