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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583号提案的答复

临人社督字〔2017〕32号

[字号: ]  2017-05-22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尊敬的任金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医学生育指证的失独家庭夫妇做辅助生殖技术(试管婴儿),建议成立专项救助基金进行救助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对提案中“对医学生育指证的失独家庭夫妇做辅助生殖技术(试管婴儿),成立专项救助基金进行救助”的建议,我们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并请示了山东省人社厅,省厅答复:目前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需按照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各市不得私自突破政策范围。具体情况如下:
  一、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需符合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简称“三个目录”)。
  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明确规定,各种不育(孕)症的检查、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对于您提出的对医学生育指证的失独家庭夫妇做辅助生殖技术(试管婴儿),成立专项救助基金进行救助的做法我们会积极向省厅建议,借鉴外省医保的做法进行探索。
  最后,感谢您对医疗保险事业的关注,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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