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委组织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港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自2007年我市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以来,绝大多数事业单位与事业人员都签订了聘用合同,初步实现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签订,确定了聘用关系,明确了双方义务、权利,为依法依规施行人事管理,处理矛盾和纠纷提供了最直接有力的依据,对于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在实施聘用制度过程中,也存在着合同内容不规范、合同变更续订不及时、履行合同不全面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范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行为,促进人员聘用制度顺利实施,有效发挥新型用人机制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聘用合同的重要作用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是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的关键。聘用合同是人员聘用制度的核心,是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是单位用人与个人择业合法性的依据,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调解、仲裁人事争议的重要依据,是事业单位实现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关键环节,对聘用双方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签订聘用合同,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使事业单位用人机制更加灵活;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切实维护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合法权益;实现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关系转变,更好地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认真做好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
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以后,除政策规定的情形外,事业单位均要与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及时签订聘用合同。各县区、各部门要对聘用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检查,未签订聘用合同的要及时签订聘用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工作人员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就业的,应当劝其辞职;未就业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在审核备案岗位聘用、公开招聘、年度考核情况时,对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用人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有关内容和单位实际情况,认真检查已签订的聘用合同,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条款应当进行修改,必备条款不全的应当尽快补充;条款过于原则的,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也可将有关具体内容直接补充到聘用合同中。
三、加强聘用合同的日常管理
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的表征,也是事业单位实施人事管理的主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并组织竞聘上岗,岗位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签订变更合同,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和工作标准;对合同期满人员,要做好聘期考核工作,考核要依据聘用合同规定的职责任务,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订合同的依据。合同期满前,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聘用岗位发生变化或聘用合同期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的有关内容或续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书要能够比较全面细致地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聘用合同易于履行。
做好聘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工作,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该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依法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要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工作,办理档案接转手续。
四、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县区、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签订聘用合同作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抓实。各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规定,科学、规范地做好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安排责任心强、工作严谨细致的人员负责本单位聘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区、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做好聘用工作的指导、审核,确保所属事业单位相关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各县区、各部门要定期开展聘用合同签订情况的自查和检查工作,切实做到聘用合同“应签尽签”,消除制度推行“死角”。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开展情况实行年调度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执行情况表》报送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同时,请将人员聘用制度推行情况、取得的进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下步打算以书面形式同步报送。
联系人:李鑫 联系电话:0539-8606109
附件: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执行情况表
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