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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翻印下发鲁人社字[2015]474号文件的通知

[字号: ]  2015-12-08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20世纪五六十年代精简(减)退职、未享受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发放补助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5]474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7日        


  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20世纪五六十年代精简(减)退职、未享受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发放补助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5〕47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20世纪五、六十年代,我省根据国家关于机关整编和经济整顿工作需要,精简(减)下放了一批干部职工。上述干部职工中,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了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或重新就业的以外,还有一部分人没有固定收入,生活较为困难。为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5年6月起,按月给他们发放适当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20世纪五十年代按照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关于精简行政机构、紧缩行政编制的初步方案》等文件精简退职、六十年代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61〕460号)精减退职且至今没有固定收入(固定收入包括退休金、养老金、定期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等)的人员。外省精简(减)回山东的人员,由原精简(减)单位按其所在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补助费标准。符合本通知规定补助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享受200元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后国家和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时,同步调整他们的补助费标准;原享受救济金低于本标准的,可改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去世后,自去世的下月起停发补助费。
  三、经费来源。所需经费由精简(减)退职单位按经费来源渠道列支,其中单位分立、合并或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由分立、合并或隶属关系发生改变后的单位负责;单位撤销的,由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部门撤销或改制的,由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四、发放办法。各单位要如实摸清本单位20世纪五、六十年代精简(减)退职干部职工的情况,凡符合补助条件的,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精简(减)退职人员困难补助申请表》(见附件),经原精简(减)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代发,短期内难以实现资金归集的单位,暂由单位定期发给本人。
  五、工作要求。在摸底、审查、审批、审核、发放等工作中,各部门(单位)要严格遵守人事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要按山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1号),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虚报冒领的困难生活补助费,要及时追回并上缴同级财政。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精简(减)退职人员困难补助申请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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