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驻临沂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为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5〕22号)和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统筹期间个人缴费返还和改革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清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统筹期间个人缴费返还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统筹期间(1995年1月至2014年9月,含起止月份,以下简称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除由财政或单位代缴的外,全部返还给本人。2015年11月30日前,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已调出的除外)应返还人员,自本通知下发后一次性返还。
(一)返还人员范围。原统筹期间个人缴纳过养老保险费、改革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现在仍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人员纳入返还范围。暂不包括原统筹期间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以及辞职、辞退、开除的人员。
1、已纳入原统筹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返还给本人。
2、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暂不纳入返还范围。对于今后是否返还、缴费指数如何认定等问题,待国家和省政策明确后再行处理。
3、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以及辞职、辞退、开除的人员,暂不纳入返还范围。国家正在研究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间调动人员的转移办法,待国家和省政策明确后再行处理。
(二)机关事业单位范围内转移人员返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8〕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9〕100号)规定,职工在本省企业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再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参照此规定执行,由此,《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临政办发〔2007〕49号)规定,职工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1、2015年11月30日前(含30日),由外地市或本市县区调入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原统筹期间个人缴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返还;由市直调动到外地市或其他县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原统筹期间个人缴费由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返还。
2、2015年12月1日后,由外地市或本市县区调入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原统筹期间个人缴费尚未返还的,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返还,由调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三)利息计算。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暂按返还当年的活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四)列支渠道。个人缴费的返还,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有困难的,由市级财政承担。
(五)操作流程。参保单位负责核对个人的缴费记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公示结果等材料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资金拨付给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及时兑付给个人。
二、2014年10月1日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实施期间(以下简称改革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清算
已纳入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参保单位,改革期间按原统筹政策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发放的待遇,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清算。
(一)市直机关、全额事业单位以及驻临沂省直机关、全额事业单位。改革期间单位按原统筹政策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进行清算,多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新制度规定测算核定的应缴纳额,差额部分作为财政资金,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直单位编制内在职职工个人应按新制度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省直单位编制内在职职工个人按原统筹政策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代个人缴纳的除外)进行清算,少于按新制度应缴纳的差额,应进行补缴。
(二)市直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驻临沂省直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革期间单位按原统筹政策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清算,多于按新制度应缴纳的差额,退还给单位,也可抵做清算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编制内在职职工个人按原统筹政策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清算,少于按新制度应缴纳的差额,应进行补缴。改革期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驻临沂省直差额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垫付的离休费和离退休人员物业补贴与单位缴费一并清算。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