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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转发《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 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临人社发〔2015〕39号

[字号: ]  2015-11-12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各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档案局、物价局:

现将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5〕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

坚持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授权的人力资源机构免费管理。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档案或他人档案。各级要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参照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等因素确定经费数额。要加大库房、服务场所和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的投入,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二、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递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档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现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存档单位或流动人员本人主动要求转出的外,不得强制要求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进行转出。转递档案时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在档案和材料接收、查(借)阅、转递、保管等环节,严格制度,加强监管。

三、严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纪律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管。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第30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承担起业务把关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严禁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新建、重建档案、不得无故推诿拒收档案,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擅自向外公布或泄露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档案局      

临沂市物价局

2015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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