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和省人力资源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5〕70号文件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53号)精神,结合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结余实际,现就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调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统一由现行的1%调整为0.5%。为简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参保缴费单位核算流程,提升经办效率,对10月份已按照1%费率征缴的人员,11月份不再征收,其超征缴部分不再做退费处理。11月份单位新增的参保缴费人员,按照0.5%费率缴费。
二、凡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不足以支付9个月生育保险待遇的县区,特别是当期入不敷出的县区,要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加大生育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努力实现生育保险“应保尽保、应收尽收”,或通过探索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等有效途径,力争实现生育保险基金的自我收支平衡。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