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5〕71号和72号文件落实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行业基准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经市政府批准我市确定的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今后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我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二、关于用人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新的行业风险分类,重新确定用人单位行业类别,准确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一至三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依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以及浮动的档次。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以“工伤保险支缴率”(一个浮动期内因工伤事故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该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率)和“年均工伤发生率”(用人单位一个年度内工伤发生人次与参保职工月平均人数的比率)为主要考核指标。首次浮动,用人单位在第一个浮动期内支缴率超过50%或者年均工伤发生率超过全市上年度年均工伤发生率的,其费率上浮至本类行业基准费率的120%;若两项指标均超过以上标准或者支缴率超过100%的,其费率上浮至本类行业基准费率的150%。用人单位在本浮动期内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其费率可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连续两个浮动期内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其费率可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以后浮动,在前一浮动期确定的用人单位费率基础上,按以上规定相应上浮或下浮,上浮至最高或最低档为止。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