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人社部、省人社厅关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民办职业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民办职业培训是民办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依托。近年来,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工作在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得到长足发展,涌现了一批办学好、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创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办学不规范、培训质量低下、逃避监管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是各级人社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内容,对于规范办学行为,强化学校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护学员合法权益,对于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对民办职业培训发展进行合理规划,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管理规范、确保质量的良好局面,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在规范中不断发展。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审批许可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做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一)严格审批标准条件。对新申请举办职业培训的学校,按照属地审批管理的原则,由县区人社部门参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要求,组织专家对其办学资金、设施设备、教学场地、教学计划大纲、师资状况等进行认真论证和实地考察,严格依法进行审批。对符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条件的,颁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上需要载明培训工种、培训等级、办学地点和有效期等事项),向社会公告。凡达不到办学条件和要求的,一律不得颁发办学许可证。
(二)严格规范办学名称。要严格审核申办学校的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名称应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统一使用“XX县(区)XX职业培训学校”(对外宣传严禁使用不规范的简称),且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已审批的学校名称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要立即进行纠正。凡是加挂“临沂市”字样的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许可。
三、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指导和服务
(一)严格教学指导和服务。要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供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引导其合理设置专业,并在教学(培训)计划、大纲、教材建设等方面提供服务。凡是国家、省有统一版本培训教材的,必须一律使用统一的教材,严禁使用盗版和假冒伪劣教材,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严格校长和教师的上岗资格认定及培训。要严格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规定要求,明确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同时明确专业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大力推行一体化教师。要定期举行校长和教师培训研修活动,每年对教学管理水平高、培训质量突出、就业率高的学校的优秀校长和教师开展评选和表彰。
四、进一步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和管理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每年签订《临沂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法规范办学承诺书》,于1月底前报送原审批机关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严格招生简章和广告管理。要切实履行《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管理职责,做到应管尽管。凡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播放,或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自行张贴、散发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均应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一是备案内容。办学机构的名称(全称)、简要情况(含学校的性质)、审批机关、办学地址、办学许可证号、办学层次、办学条件、招生对象、招生专业及招生数量、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颁发何种证书、报名办法等。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招生宣传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模糊、夸大的信息,尤其是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等描述性用语,不得使用“100%考试通过率”、“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100%就业率”、“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对学生和家长产生误导性、承诺性用语。凡是未经备案发布或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原审批机关会同广告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是严格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区别。举办职业技能培训(三个月以下)的短期技能类职业培训,要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区分制作、备案和发布。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在专业设置、证书颁发等项内容上要严格区别于学历教育。
三是备案程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于拟发布日10个工作日之前报原审批机关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各一式三份):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批准办学文号)、《临沂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招生简章和广告样稿(含文字、图片、影音资料等)。
(二)严格日常监督管理和办学评估。各审批机关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全面检查评估活动,建立健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评估制度。要将日常监督的记录、评估报告以及信用等级作为衡量培训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对监督、评估过程中发现实训设施设备、师资、教材等达不到培训专业和等级要求,或与培训人数不相匹配的,以及学校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虚假办学等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原审批机关限期整顿,整改期内,不得招收新生和举办新的培训活动;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收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督促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做好财务清算和清偿。
(三)严格收费管理。要及时督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并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手续,向社会公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当按照收费许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开具收费票据,并向社会公示;不得收取未经许可备案以及未向社会公示的任何费用。要定期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费行为进行督导检查,凡是发现其收费行为没有按照省市物价部门规定执行的,要督促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严格安全管理。要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加大对食堂、礼堂等场所和实训实习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要定期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场地和有关设备设施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检查。相关办学设施应当出具由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部门检验合格的有关材料,确保办学环境设施安全。
附件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