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科室、单位:
现将《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人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人社系统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31号)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三条 坚持依法行政、放管结合原则,由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现保留行政下列行政审批事项: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二)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审批;
(三)经营劳务派遣许可;
(四)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五)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
(六)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审查)。
第五条 监管措施:
(一)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飞行检查”、网络核查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依法核查审批后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
(二)建立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规的问题,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
(三)将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列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各业务科室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2、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4、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5、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审查)事中事后监管
6、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1:
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关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许可为用人单位与人才相互选择提供居间介绍或者其他社会化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超出核定经营范围。
(二)是否有相应的经营场所(提供场所租赁合同)。
(三)是否有完备的组织实施方案。
(四)是否有完善的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是否有规范的收费标准。
(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七)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日常巡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抽查;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及时开展核查;其他有利于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监督检查。
(二)定期检查。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组织,每年定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由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上报书面自查材料,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专项执法检查。受理投诉举报、专项执法检查和抽查需要细化内容,如抽查率,频次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立案。经调查核实,对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罚决定,进行立案查处。
(二)调查。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处罚告知。在作出正式处罚决定前,处罚决定事项、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执法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行政处罚。执法部门对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内予以履行,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09年11月修订)、《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5年7月通过,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2:
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对持有《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在我市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聘雇或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的单位以及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港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台、港、澳人员的就业单位是否与就业证所注明的用人单位一致。
(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为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证或备案手续的行为;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港澳人员是否存在未办理就业证的行为。
(三)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行为。
(四)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集中专项检查的方式,根据就业证发放情况,每隔2-3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委托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聘用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进行集中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用人单位经办人员进行问询,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依法进行调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专项检查通知。
(二)对用人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三)根据检查情况对存在不规范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6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3: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等是否符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二)是否超出审批职业(工种)开展培训。
(三)招生广告是否涉及虚假宣传。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对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年度检查,收检审核材料并进行现场勘验,及时公告结果,并将相关材料整理存档。
(二)日常监管。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1-2次实地监督,实地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监督结果由监督员签字确认后归档;公开办公电话及其他办公信息,依托12345等平台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并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答复。
(三)第三方评估。必要时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等进行评估。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制度和信用等级制度。定期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综合评价,确定其相应的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坚决取缔,不符合相应等级的学校自动降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信用等级实行三级制:一级为优秀,二级为良好,三级为合格。
(二)受理举报投诉。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和信息箱,认真处理群众举报,积极处理12345市民热线反映问题,按时进行回复反馈,主动公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劳动关系等情况纳入劳动保障执法监察。
(三)备案检查。督促审批管理的民办学校及时做好专业设置、课程开设、教材选用、教学管理等工作,并将招生简章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及教育质量、财务状况有关的材料向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广告应具备以下内容:与办学许可证一致的学校名称、地址、培训条件、培训目标、培训专业及层次、培训形式及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及就业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民办培训机构评估方案,并成立评估组。
(二)通知相对人,告知评估内容和有关要求,要求其进行自查自纠。
(三)实地勘察,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学、场地等进行评估。
(四)总结评估情况,评估组组长及对应评估员签字确认,根据需要向民办培训机构反馈评估结果并向社会通报。
(五)将评估结果有关材料存档,记入信用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4:
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批准建立通用工种市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市直部门、行业和中央驻临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试题管理、鉴定程序、收费等日常鉴定活动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符合报批时的场地、设备、检测仪器、考评员等审批条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书面检查。每年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对《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进行年度检查。
(二)实地检查。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进行一次实地检查,检查人员至少两名,检查结果经检查员签字后整理归档。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检查程序
1.制定年度检查通知,确定检查内容,提出报送数据资料的范围、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通知被检查单位;
2.成立检查组,确定检查员及检查组长人选,完成分组。
3.职业鉴定所(站)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并提供年度检查所需材料;
4.分析职业鉴定所(站)报送的数据或资料,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评估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年度审验报告;
5.对年度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鉴定所(站)督促整改;
6.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7.就本年度考察情况进行整理归档。
(二)实地检查程序
1.根据工作计划及工作需要,确定鉴定所(站)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时间、内容等;
2.成立检查组,确定检查员及检查组长人选,完成分组。
3.按照检查方案,到被检查鉴定所(站)进行实地检查,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鉴定工作资料,现场检查鉴定设备,查验工作人员资质等方式,实地考察鉴定所(站)工作开展情况;
4.根据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报告,经检查员及组长确认后签字;
5.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鉴定所(站)进行落实整改;
6.将检查形成的材料归档,并视有关鉴定所(站)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1993年7月劳动部颁发,劳部发〔1993〕13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5: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审查)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核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市属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企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是否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将企业执行工时制度情况列入企业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二)根据举报投诉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或报送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的资料、数据;
(二)查阅被监督单位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中的有关资料;
(三)召开座谈会,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具体了解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工作制的制度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监督计划及工作需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确定检查的方式和方法;
(二)被检查单位按照检查通知要求,进行内部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准备相关制度执行情况、数据资料等;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取有关资料等方式核查单位自查情况;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五) 将企业执行情况通报市劳动关系科,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6: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监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直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情况,重点是是否存在超比例用工、是否在“三性”岗位使用派遣工、是否“同工同酬”、是否及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派遣工劳动保护制度是否完善健全等方面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检查报告
1、各劳务派遣单位自查、总结。
2、各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和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核验资料。
3、实地上门核验,就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有必要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二)抽查。根据工作需要,抽取部分劳务派遣公司、部分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进行检查。年度内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各抽查30%。
(三)根据举报投诉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
(二)被检查单位按照检查通知要求,进行内部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准备相关制度执行情况、数据资料等。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取有关资料等方式核查单位自查情况。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五)对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符合吊销条件的,给予吊销经营许可。
(六)将监督核验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