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基金管理,防范基金风险,维护基金安全,依据《社会保险法》、国发〔2009〕32号、人社部发〔2009〕187号、鲁人社发〔2013〕43号、人社部发[2015]14号文件规定,就重复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清理养老保险关系、清退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等制定本办法。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发放暂停程序
1.基金监督机构对有疑似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要认真核查疑似人员在本地区的参保信息,将基本信息以《关于重复领取养老金疑似信息协查函》(附件1)的形式与疑似重复发放待遇的基金监督机构核实相关情况。
2.被协查有疑似重复发放待遇的县区,要主动配合,核实发函机构提供的《疑似重复领取养老金核查信息表》(附件2)的信息,按要求及时填报本县区核实的信息,并将核查结果以《疑似重复领取待遇人员信息协查复函》(附件3)的形式函告对方基金监督机构。
3.经双方协查确认,确属重复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双方经办机构应于当月暂停发放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新发放程序
1.涉及重复发放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与待遇领取人取得联系,要求本人提供书面申请和《重复领取养老金疑点信息调查确认表》(附件4)一式两份,协商确认保留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2.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接受本人申请后,为待遇领取人出具《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确认函》(附件5),通知待遇停发地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待遇领取地根据停发地经办机构出具的《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确认函》回执,恢复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清退程序
1、一般性重复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待遇停发地根据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2009年12月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2009年12月份之后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下发《告知书》(附件6)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将其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参保人员不退还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的,待遇停发地从其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抵扣后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待遇停发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其待遇发放地的经办机构发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协助抵扣。不在一个统筹区的,待遇发放地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抵扣后,应将协助地扣款项全额划至待遇停发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同时传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回执》。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依照《社会保险法》给予处罚,对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
,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文件规定,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四、严格执行经办政策,确保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政策和相关规定,确保基金安全无漏洞。疑似重复发放养老金的县区要做到积极主动,不等不靠,先核实本县区疑似人员的参保、发放基本信息,然后及时向对方基金监督机构发协查函核实相关情况,经审核确认后双方社保机构要及时暂停发放养老金。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地与待遇停发地基金监督机构要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待遇停发地经办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出具《养老金确认发放通知单》回执或《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确认函》,待遇发放地经办机构要根据《养老金确认发放通知单》回执或《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确认函》,及时做好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
附件:1-6下载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