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临政办字〔2014〕38号)和《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临人社发〔2014〕10号)规定,现就组织实施2015年度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包括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评估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设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重要性的认识
建设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是推进创业者自主创业的有力手段,是承接创业项目的有效平台,也是我市全面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各县区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新建、扩建、合建及原有园区升级换代等多种形式,创办了一批各具特色、服务完善的创业平台,通过提供创业培训、创业项目、经营场所、启动资金和政策扶持等方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创业者走上自主创业之路,有效提高了创业成功率,在全市营造了浓厚的创业氛围。
2015年,我市组织评估认定不超过10家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包括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各县区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对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重要性的认识,科学谋划,合理投入,力争在全市各县区实现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全面覆盖。
二、严格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申报材料
本次评估认定本着自愿申报、统一规范、严格评定的原则。申请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市直部门(单位)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临沂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认定审批表》(附件);
2、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报告。主要包括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运行情况,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开展情况,入驻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
3、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制定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情况,入驻实体享受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水电费补贴减免等创业扶持证明材料;孵化基地或园区协助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政策证明材料;
4、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5、入驻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创业实体名册、创业实体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吸纳就业人员花册名要标注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就业人员名单。
三、评估认定程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照《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临人社发[2014]10号)规定统一进行评估认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采取申报、初审、复核、评估、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初审和复核。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评估后,符合条件的,经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加盖公章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评估和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评估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到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进行实地评估。被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创业示范园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授予“临沂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临沂市创业示范园区”、“临沂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临沂市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并授牌。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房华 张辉
电话(传真):8609920
邮 箱:lyjycj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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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15年5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