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局财务管理行为,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规范公务消费报销程序,控制现金流量及风险,根据《临沂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临财库〔2009〕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卡管理的通知》(临财库〔2015〕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本级财务管理单位。其他局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由本单位职工个人持有、使用及保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信用卡。该卡具备普通信用卡所具有的授信消费等共同属性,同时具备财政和财务管理的公务属性。
第四条公务卡以职工个人名义申请开立,持卡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公务卡结算范围主要是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凡在公务卡结算规定范围内的公务支出项目,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章公务卡管理职责
第六条规划财务科公务卡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二)公务卡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所在科室(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统一组织内部人员办理公务卡的申领等相关工作;
(二)严格按规定的财务流程审核本科室(单位)持卡人公务消费支出并履行签字程序;
(三)要求本科室(单位)人员遵守公务卡消费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八条公务卡持卡人的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费用损失;
(二)因执行公务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须受市财政局和局规划财务科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发生的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调出等原因离开单位,须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并办理公务卡销卡手续;
(四)遵守关于公务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五)承担自行将公务卡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而可能引致的一切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3.报销费用与提供的发票、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4.因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被盗刷形成的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超出标准的消费支出。
第三章公务卡的启用、新增及补办
第九条公务卡的启用。持卡人按照发卡银行提供的使用说明进行开通、修改密码、刷卡支出。
第十条公务卡的新增和补办。如人员发生变动,人事科负责事前通知规划财务科,由规划财务科及时协调发卡银行办理相关事宜;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根据银行卡使用管理规定,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银行申请补办,收到新卡后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规划财务科。
第十一条我局公务卡账单日为每月1日,到期还款日为每月25日。
第四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二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持卡人在进行公务支出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在网上发生公务支出时,持卡人需将消费发票和网上银行打印的交易信息等资料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三条实行公务卡结算后,除下列情况外,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一)差旅费补助;
(二)抚恤金、救济费、慰问金、遗属补助等;
(三)个人劳务报酬(连续工作时间未满1年);
(四)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用车过路、停车、燃油费等;
(五)其他事前报经核准使用现金的项目。
第十四条实行公务卡结算后,我局预借现金实行限额、总量控制,即全局每日提现量不得超过3万元;全年提现量不得超过基本支出预算的3%;如有特殊原因单笔预借现金超过3万元的,须事前提交申请,待核准后,按财政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后方可提现。
第五章公务卡结算报销程序
第十五条公务卡财务报销程序: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需保留好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报销时需将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发票、相应的附件等粘贴整齐,填写原始单据报销汇总单,请相关领导签字后方能报销。持卡人最迟应在到期还款日前10个工作日(每月15日前)将报销单据交由规划财务科。
第十六条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并将以上信息列在报销原始凭证上作为备查证明,由规划财务科核对确认无误后予以报销。
第十七条公务卡还款处理。
规划财务科对批准报销的公务支出,在规定还款期,定期统一办理还款手续,同一业务中批准报销的其他非公务卡支出在征得报销人同意后一并划款到公务卡上。
第十八条公务卡逾期报销处理。
如已到还款日,不能按照程序及时报销的,为了不影响持卡人的银行信用,由持卡人先行还款,垫付公务活动的欠款。待报销手续完备后,财务科再对持卡人的公务卡还款,持卡人可到银行把自己先行垫付的公务活动的钱取出来,银行不会收取手续费,如果透支提取现金,银行将收取手续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规划财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