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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

临沂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字号: ]  2021-09-20   阅读次数:  来源:市人社局    

  为加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促进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转型升级、快速、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共临沂市委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临发电〔2021〕6号)、《中共临沂市委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才聚沂蒙”行动打造新时代区域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临发〔2020〕15号)、《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发〔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了《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srlzybscglfwk@ly.shandong.cn
  2.通信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
  3.联系电话:(0539)8600620
  4.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27日。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20日                     



  临沂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促进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转型升级、快速、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共临沂市委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临发电〔2021〕6号)、《中共临沂市委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才聚沂蒙”行动打造新时代区域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临发〔2020〕15号)、《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发〔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从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的用于扶持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
  第四条 扶持资金严禁用于基本建设、车辆和房产购置等支出。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补助额度
  第五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中的公共性、公益性、基础性领域,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创建与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高端人才队伍建设以及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急需开展的相关工作等。
  (一)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补贴
  支持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创建,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园的,给予每家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认定为省级产业园的,给予每家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认定为市级产业园的,给予每家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贴,每年认定1家。资金补贴额度,根据其入驻企业数量、服务情况、发展前景、实现产值等因素确定。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园区为入驻机构提供各项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等。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奖补
  1.市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助力重大发展战略奖补。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助力乡村振兴、双招双引、“一带一路”建设、稳就业等国家、省、市重大发展战略。对参与重大战略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等,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年认定不超过3家,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奖补项目。
  2.市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奖补。鼓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用人单位引进急需人才,引进的人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并入选省级以上人才工程的,给予引进人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3.市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长创新奖补。支持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培育和人力资本结算中心落户临沂,对市场前景好、创新能力强、营收连续3年增长,年度纳税超过100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尤其是创新服务产品、技术或模式,满足市场专业化需求、引领或促进行业发展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奖补,每年认定不超过2家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人力资源方服务机构创新奖补项目。
  4.市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奖补。开展行业诚信评估,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对新获评全市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给予每家不超过2万元奖补,并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奖补项目。新获评省级诚信机构的,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奖补,每年认定不超过10家。
  (三)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补贴。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支持举办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研修培训和出省(国)研学,对经批准培训规模不少于30人、培训课时不少于30课时的项目,给予每班次不超过6万元一次性奖补,每年举办1班次,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奖补项目。
  (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端活动奖补。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行业组织或大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人力资源服务展会、技术峰会、推介会、招聘会、创新创业大赛等规模性人力资源服务业供需对接、交流拓展活动。对效果良好、促进行业发展、有效扩大行业影响力的高端活动项目,给予每项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奖补,每年评审1次,每次不超过1项,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奖补项目。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六条 扶持资金采用项目分配方式,通过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公开公示方式进行。
  第七条 每年9月底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根据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需求和发展计划,确定下一年度资金扶持重点。
  第八条 预算执行年度5月底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预算安排计划,向各县区有关部门部署年度项目申报及评审具体事宜。
  第九条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突出重点、择优资助、确保成效”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当年度扶持项目,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及时下达扶持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获得扶持资金支持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资金管理办法,按项目建立基础管理台账,并建立健全年度审计和绩效评估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20日前,组织项目单位将上年度扶持项目执行情况或绩效评估报告书面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项目执行情况或绩效评估报告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目标、工作措施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不按时报送工作报告或资金绩效较低的,取消相关县区或市直主管部门以后年度申请扶持资金资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全市情况后,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扶持资金绩效报告送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资金监管,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对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如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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