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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加强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8〕47号

[字号: ]  2018-10-09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厅管理的各社会组织: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通知》(中办发〔2015〕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6〕78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鲁办发〔2017〕38号)及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推进会议精神,现就加强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指示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深刻指出,“党要管党,党建要全覆盖”“社会组织面大量广,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十分重要”“要理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深刻阐述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性,指明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任务和重点,是新时代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根本遵循。
  近年来,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民办学校、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得到了快速发展,活动范围涵盖人社工作的各个领域,社会功能和服务价值日益凸显。但各类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仍然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思想认识还不到位,存在重视不够甚至忽视的问题;工作力量上还不充足,存在“空架子”现象和不会干的问题;工作体制上还不顺畅,没有形成工作合力。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都还有较大差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改进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民办学校等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坚持政治引领、全面从严、问题导向、服务发展的原则,推动有形覆盖和有效覆盖相结合、抓个体和抓全面相结合,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突出问题,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水平全面提升,不断增强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二、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重点
  (一)完善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组织部门的牵头指导下,按照党建工作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管党建与管业务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履行负责指导本系统社会组织党建相关工作的职责,明确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的党建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委(党组)要按照各级党委及社会组织党工委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协调社会组织举办者(出资人)或驻地基层党委,共同做好社会组织党建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做到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党组织、哪里就有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的充分发挥。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三名的,可采取就近就便联合组建党组织和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做好联系教职工、学生,培养推荐入党对象等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三)选好配强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干部。明确党组织负责人选配标准,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党组织书记的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参加1次党建工作集中培训。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履职不到位、工作不负责任的,要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成立党委(党总支)的,应按照守信念、重品行、有本领、敢担当、讲奉献的要求,配备专职党务干部。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经研究批准,可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办技工院校,选派在职或退休的党员干部担任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的党务干部,不得领取薪酬和其他额外利益。
  (四)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注重吸收优秀职工、青年教师、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到党的队伍中来。建立和完善团组织推优制度、党员发展培训制度、联系人谈话制度、发展党员公示制度以及发展党员票决制度等,提高党员发展质量。针对社会组织人员流动性强等实际,定期排查党员组织关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防止“口袋党员”“隐形党员”现象发生。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通过学习培训、专题辅导、结对帮扶、谈心交流等方式,增强党员主体意识和党性观念。设立党员示范岗,推行党员承诺制和党员星级管理,引导党员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五)全面推进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以深化党建品牌创建和党建工作方法创新为抓手,坚持强化政治属性和服务功能并举。围绕培育社会组织服务型党建工作示范点,创新服务载体,精心培育和塑造党建品牌。引导党组织把党建工作融入社会组织各项业务工作当中,围绕发展实际、发展需求、发展目标开展党的活动,增强党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防止“两张皮”。充分利用各类党建宣传教育平台和山东“职校先锋”微信公众号、APP等新媒体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及时对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深化党建品牌创建情况进行总结提升,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切实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一)落实制度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工商等部门,通过提供章程范本等方式,推动社会组织把党组织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等纳入组织章程,明确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推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理)事会,规模大、党员人数多、社会影响力大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也可进入董(理)事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应按照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是党员的法人代表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本组织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董(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处理好党组织与董(理)事会和行政领导班子的关系,不能以党政联席会、行政领导班子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
  (二)履行社会组织党组织职责。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基本职责主要是:(1)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2)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3)推动事业发展。激发从业人员的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社会组织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4)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5)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6)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四、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
  (一)明确党建工作责任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作为基层党建重要任务,强化指导和督促,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定期调度通报情况。对履行党建责任不力、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长期弱化的,要严肃问责。
  (二)强化党建工作基础保障。强化经费和场所保障,推动落实党组织活动经费税前列支、党费全额返还、留存党费支持等规定。强化对社会组织举办者(出资人)的教育引导,将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列入组织章程,将党组织活动和思想政治工作经费列入本组织年度经费预算,实行党建工作经费据实报销。强化活动阵地建设,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都应有相对固定的党建活动场所和工作场地,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抓好督导检查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所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列入日常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对不重视不支持党建工作的,要教育引导、督促整改;对党建工作不力的要加强督促指导,对出现严重问题的要依法依规及时予以纠正,直至撤销法人资格。要将党建工作贯穿到社会组织设立审批、注册登记、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全过程中,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谋划、同步推进。
  (四)营造重视支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氛围。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组织更多有吸引力、凝聚力、号召力的党建活动,推动党建工作在社会组织中真正落地生根。各市要分别选树和推出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示范作用突出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先进典型和党建工作法,引领带动更多的社会组织通过抓党建促发展、抓党建促转型,为社会组织党组织更好地发挥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市要进一步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调查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目标任务、创新工作举措,积极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建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报告制度,各市局于12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省厅,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联系人:刘海鹏  电话:0531—86120668。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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