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山东省法医技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司法厅
2018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山东省法医技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医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客观评价法医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业务能力,促进司法鉴定事业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法医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法医技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主任法医师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副主任法医师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主检法医师
(四)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法医师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 聘任现职务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不满5年的,每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六条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品行端正,具备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 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取得继续教育学分。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法医师:具有法医学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3年以上;具有法医学及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1年以上。
(二)主检法医师:具有法医学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任法医师职务5年以上或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8年以上;具有法医学及相关专业大学学历或学士学位,任法医师职务4年以上或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5年以上;具有法医学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3年以上;具有法医学及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
(三)副主任法医师:具有法医学及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主检法医师职务5年以上;具有法医学及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任主检法医师职务2年以上。
(四)主任法医师:具有法医学及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副主任法医师职务5年以上。
第九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法医师
1.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基本的专业知识;
2. 具有独立完成常见案件法医类司法鉴定的能力。
(二)主检法医师
1.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先进的司法鉴定技术;
2. 具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法医类司法鉴定的能力;
3. 取得法医师资格以来,平均每年参与法医类司法鉴定五十例以上,或近三年年检案量达到全省同类型案件人均检案量以上。
(三)副主任法医师
1.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吸收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
2. 工作成绩优秀,具有丰富的检案经验,能够完成疑难案件的法医类司法鉴定;
3. 具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法医类司法鉴定的能力;
4. 取得主检法医师资格以来,平均每年完成法医类司法鉴定五十例以上,或近三年年检案量达到全省同类型案件人均检案量以上。
(四)主任法医师
1.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相关学科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专业发展,确定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研究方向;
2. 工作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检案经验,能够完成复杂疑难重大案件的法医类司法鉴定;
3. 具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法医类司法鉴定的能力;
4. 取得副主任法医师资格以来,承担过全省具有较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案件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或受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或在全省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5. 取得副主任法医师资格以来,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专业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在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学术团体组织的法医类鉴定理论及相关研讨活动中论文获奖,或主编过法医类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作为主持并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独立完成本单位科研或技术革新项目。
第四章 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现职务三年以上,且至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破格申报除具备基本条件和第九条规定的能力业绩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主检法医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晋升副主任法医师:
(一)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十五年以上,累计完成法医类司法鉴定超过一千例;
(二)专业水平高,被纳入省级以上单位设立的法医类专家库;
(三)取得主检法医师资格以来,承办过两件以上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复杂疑难重大案件;
(四)取得主检法医师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学术团体组织的法医类司法鉴定理论及相关研讨活动中论文获奖。
第十二条 副主任法医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晋升主任法医师:
(一)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二十年以上,累计完成法医类鉴定超过一千例;
(二)取得副主任法医师资格以来,承办过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复杂疑难重大案件;
(三)取得副主任法医师资格以来,获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专家等称号;
(四)取得副主任法医师资格以来,完成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完成的科研课题获得自然科学奖、发明创造奖、科技进步奖等省部级以上奖项;
(五)取得副主任法医师资格以来,在法医类及相关专业专著中撰写的字数在十五万字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涉及的学历、学位以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或认可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为准。
第十四条 任职时间的起算,以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司法鉴定机构聘书或聘任文件时间为准。取得法医类及相近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相应词语或概念的含义
(一)“相关专业”是指专业内容与法医类司法鉴定业务有关联的学科。
(二)“司法鉴定工作”包括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以及与其相关的辅助性、研究性、技术性工作。
(三)“疑难案件”是指涉及多门学科、需要使用多种仪器设备或适用多种技术标准规范的鉴定案件;“复杂疑难重大案件”是指经司法鉴定机构二次以上鉴定、存有较大争议的疑难鉴定案件。
(四)“学术论文”是指探讨法医学理论、鉴定制度、鉴定实务以及与法医类司法鉴定相关领域的理论性文章。其中参评高级职称字数应在三千字以上。非中文的学术论文,其字数以中译文字数为准。
(五)“专著”是指就法医学理论、司法鉴定实务或制度等方面进行专门研究的著作。
(六)本标准条件所称“年”为周年,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自2018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