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厅有关处室、单位:
为深入推进“减证便民”,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权力事项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形成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证明事项通用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清单之外,不得向申请人索要任何证明。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证明事项通用清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证明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设立、变更) 37011400400Y |
1.《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生效,2012年12月28日修订)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2013年6月20日公布,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第三方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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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资金证明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 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370114078000 |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正)第十四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2006年7月26日公布,2006年10月1日施行)第八条第一款: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且出具证明。 |
第三方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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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外国人健康 状况证明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类)370114002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7月12日国务院令第637号)第七条: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第十六条: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22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根据2010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修正;根据2017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2号公布)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第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4.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的“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专局实施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中国检验检疫机构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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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的相应工作经历的证明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类)370114002000 |
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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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类)370114002000 |
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者中国学历认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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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类)370114002000 |
1.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公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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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工伤认定 370714003000 |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12月20日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医疗机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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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
工伤认定 370714003000 |
1.《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12月20日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认定申请表第六项:……(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仅限于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