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厅有关处室、单位: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做好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管全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负责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的指导,上级部门监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可交由下一级实施监督,对下级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
二、加强队伍建设
(三)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设立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机构,至少配备2名工作人员专职从事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设立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岗位,配备符合《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从事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保障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机构工作的独立性,原则上不承担社会保险审核审批业务、基金预算执行及决算等不利于独立开展监督的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要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原则上每年检查一次同级经办机构,抽查20%以上下一级经办机构。要定期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信息系统开展监督检查。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核查确认单位或者个人存在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应通过下发退款通知书、从个人账户或者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中抵扣、协议还款等措施追回基金;核查对象拒绝接受核查或者拒不配合整改的,报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参保及待遇享受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发现欺诈骗保等案件线索的,及时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接受他人请托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或者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贪污、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受贿等违纪违法情形的,应立即向本单位纪检部门报告。
四、加强协调配合
(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政策、基金行政监督、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劳动保障监察等机构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依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九)对于疑难复杂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组织本部门法制、社会保险政策、基金行政监督、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经办等机构共同研究,或者与法律顾问、公安机关等进行会商。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与省厅联系。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处)
原文链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进一步做好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