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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我省技能类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7〕80号

[字号: ]  2017-12-01   阅读次数:  来源:人社厅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2017年9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公布了共计140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其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7〕68号要求,10月1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按照人社部发〔2017〕68号和人社厅发〔2017〕133号文件要求,为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我省技能类职业资格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的重大成果,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应该严格落实并坚决执行目录。目录公布实施后,目录外的技能类职业资格,一律不得再开展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二、目录发布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人社厅发〔2017〕133号有关要求,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精神,做好目录发布后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的前后衔接,分类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三、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自行设置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跟踪督查,将目录的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督查内容,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职业资格事项的要严肃追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
  李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电话:0531-86013513
  丁文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电话:0531-86023201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人社厅发2017 133号

        人社部发2017 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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