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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72号

[字号: ]  2016-08-10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以下简称“放管服”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意义
  深化“放管服”改革,是国家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举措。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对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就业创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意义,从促进就业创业出发,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以“放管服”改革的实际成效助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
  二、持续简政放权,促进就业创业
  (一)继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继续加大放权力度,把该放的权力放出去,该取消的取消。对确需下放给基层的审批事项,要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统一标准、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制定审查工作细则,公布服务指南和流程图。积极推行一个窗口受理、网上集中预受理和预审查,创造条件推进网上审批。加强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对能从共享系统中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切实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严格按法定时限做到“零超时”。对部本级和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梳理论证,按照审改办的要求继续做好取消和下放工作。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事项证照及相关年检,研究将部分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加强对确需保留年检事项的研究论证工作,积极延长年检周期。
  (二)扎实做好职业资格改革。2016年分批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使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削减比例达到原总量的70%以上。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定期调整、动态更新。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认定,目录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研究制定职业资格框架体系。
  (三)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险登记流程,统一登记指标项目和登记证编码规则,通过工商行政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完成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及时修订涉及社会保险登记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放共享。建立用人单位基础信息库,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的基础登记信息,通过技术手段,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共享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用人单位基础信息库和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五证合一”登记信息和企业年度报告的分析应用,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与职工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的衔接,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四)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职称评审、薪酬分配自主权。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并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要求实行自主评聘。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结合完善适应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制度,充分考虑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等特殊性,调整绩效工资水平时予以重点倾斜。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自主分配。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支持教学科研人员创业创新的股权期权激励等相关政策。
  (五)为科研人员从事创新创业创造宽松条件。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参与“双创”示范基地建设。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到企业兼职。鼓励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创新创业部署要求和企业需求,积极选派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经所在单位同意,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领办企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
  (六)以政务公开推动减权放权。推进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加快编制国家职业资格、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等各方面清单,并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和就业、社保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的要求。加大政府信息数据开放力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都应向社会开放。及时公开突发敏感事件处置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三、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一)深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和创新执法方式。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综合执法职能,厘清不同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职责,解决多头执法和多层重复执法。研究制定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严格限制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企业分类监管,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保障力度,满足监察执法在经费、装备和基础建设等方面的需要。
  (二)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9号),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市场行政许可,创新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实施随机抽查监管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促进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四、优化公共服务,提升服务效率
  (一)提高“双创”服务效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打造“双创”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开办和成长“点对点”提供就业创业、技能培训、人才流动、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服务,为扩大就业、培育新动能、壮大新经济拓展更大发展空间,促进新生市场主体增势不减、活跃度提升。
  (二)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全面梳理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面向群众的公共服务事项,近期采取切实措施取消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手续,中长期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创新改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统筹实施“互联网+”、大数据等国家战略部署,加快推动“互联网+人社”行动计划,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数据资源和服务资源的聚集、整合和共享,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卡的民生服务能力,增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社会创新活力。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深化“放管服”改革放在突出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鼓励积极探索创新,一项一项抓好改革任务的落实。要加强对已出台措施和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以改革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对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立改废问题,要主动与法制部门加强衔接、同步推进。要做好改革经验总结推广和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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