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发〔2013〕2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1.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统筹城乡发展,把以人为本、公平对待作为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根本要求,以建设“创业齐鲁·乐业山东”、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为统领,以健全农民工公共服务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心,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吸纳农民工进城定居,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提高人口城镇化水平,促进农民工在工作、生活、文化等方面融入城市。
2.主要目标。到2015年,将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同工同酬,工资基本无拖欠,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免学费政策延伸到中等职业教育,农民工基本享受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市民权益。到202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继续增加,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平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
3.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切实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实施“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年至2018年培训200万农村转移劳动力。打破省内地域、部门限制,从2014年起,农村转移劳动力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统筹现有各类教育培训资源,整合农民工培训项目和培训资金,由农民工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培训规划、统一进行培训机构备案、统一制定培训标准、统一实施质量督导和绩效评估、统一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全面实现网上申报、审核、资金拨付和管理监督。探索制定符合建筑业农民工特点的教育培训经费提取、统筹管理办法。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社会需求程度、培训成本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企业要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确保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统筹部分纳入当地就业专项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培训。提高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新录用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对用工企业的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提高到80%。
4.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异地稳定就业创业人员,可凭就业证明和居住证明,在就业创业所在地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将扶持城乡劳动者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探索开展林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滩涂)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农用生产设备等抵押贷款试点。开展创业型城市、创业型街道(乡、镇)创建活动。县级以上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根据促进农民工创业情况,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给予以奖代补,引导农民工创业向城镇和园区聚集。
5.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依托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2公里为半径,以半小时为时限,建设“山东半小时公共就业服务圈”,增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全面启动社区就业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求职招聘、培训信息发布、政策宣传等服务,2015年年底前实现全省社区全覆盖。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确有经费困难的,上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公共就业免费服务工作量、服务成本和服务效果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推动在零工聚集地建设一批零工市场。
6.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会保险参保率。用人单位要依法规范用工。各级要强化劳动合同管理,通过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等执法监察,切实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全面推行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用工动态管理。加大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治理力度。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险全覆盖行动计划,对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鼓励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按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7.依法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等权利。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要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用人单位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要求,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要与本单位同岗位员工同工同酬,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各单位都要制定过渡方案,1年内落实到位。过渡方案要因地制宜,与改革的取向相一致。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带头做到同工同酬。清理各类针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简化程序,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将符合条件农民工纳入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完善异地协作机制,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
8.坚决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全面实施“一书两金一卡”制度(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企业与当地政府分别签订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目标责任书;在建设领域和欠薪多发行业普遍建立用人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欠薪多发市、县(市、区)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进一步完善落实建筑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度,建立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机制,完善欠薪案件处置地政府负责制,落实重大欠薪案件社会公布制度。因“一书两金一卡”制度不落实而发生农民工欠薪的,要追究当地政府的责任。每年开展2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对举报投诉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9.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强化对高危行业、中小企业的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依法查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高毒物品与高危粉尘作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完善职业病诊断、治疗、鉴定相关工作程序与制度。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可向地方政府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
10.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支持农民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制度,研究制定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继承以及出让和流转等制度。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出让宅基地和依法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必须完全尊重农民工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11.保障农民工民主政治权利。职工代表大会、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实农民工的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表达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积极为农民工依法参加各类社会组织、行使法定民主政治权利创造条件。
四、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
12.引导农民工有序在城镇落户。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落户条件,全面放开中小城市户口迁移限制,解决在城镇居住的农民工落户问题。济南、青岛中心城区要在现行落户政策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优先将高技能农民工和城市急需的优秀农民工转为当地市民。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实现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升学考试、医疗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领域“一证通”,使农民工与城镇居民逐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以申领居住证年限、就业创业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为依据,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落户城镇制定阶梯式政策通道。
13.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对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建设用于安置农民工公共租赁住房的,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政策,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对为农民工提供租赁住房的业主或机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将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覆盖到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允许农民工及其单位暂按较低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农民工购买城市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按规定给予契税优惠;购买商品住房,按规定落实契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
14.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将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纳入输入地教育发展规划,根据输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均衡配置教学资源。实行教育行政部门前置审核制度,增加城镇教育储备,抓好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建设。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输入地财政保障范围,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基本在输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在校学生数量对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财政补贴,就读学生参照公办义务教育标准免除学杂费并享受补助。禁止一切针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歧视行为,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凡在初中有完整学习经历的非户籍考生均可就地报名参加中考,并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
15.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落实艾滋病、结核病、慢性病等重点疾病防治措施,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做好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工作。按照《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卫疾控发〔2007〕305号)要求,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享受免费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权益。按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积极推进农民工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农民工纳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工育龄夫妻免费享受避孕节育和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落户城镇农民工,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
五、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16.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健全农民工工作领导机制,把农民工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强化检查考核。各级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以改革创新精神研究解决农民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共同做好农民工工作。
17.加强经费保障。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健全各级政府间公共服务成本分担机制的要求,在规定的政策框架和资金渠道内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等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和正常支出项目范围。鼓励扩大基本公共服务政策覆盖范围,逐步将农民工纳入政策扶持体系。省财政在安排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等相关经费时,对财政困难地区和农民工数量较多、管理服务任务较重地区给予重点支持。各级要加强对农民工管理服务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8.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先进典型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先进企业事迹。将丰富农民工文化生活列入社会文化先进县、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标准和公共文化服务覆盖率考核范围。加强教育,提高农民工市民意识和文化素质。继续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和“文化送温暖”活动,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引导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农民工文化消费提供适当补贴。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体育设施要向农民工加大免费开放服务的力度。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积极开展心理疏导,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创新和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爱和保护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