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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20〕21号文件做好我省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0〕61号

[字号: ]  2020-06-29   阅读次数:  来源:人社厅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普通要情报告
  (一)普通要情报告报送。市、县级发生的金额虽未达到1万元,但是被立案审查调查侦查的普通要情,应当在发现10个工作日内,同时报告上一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市要建立要情情况定期汇总分析报告制度,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半年度和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半年和上年度社保基金普通要情情况报告。
  (二)普通要情报告内容。金额虽未达到1万元,但是被立案审查调查侦查的普通要情,发现报告内容参照重大要情发现报告内容(人社部发〔2020〕21号第十一条)执行。普通要情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发现情况,包括要情名称、要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要情涉及单位和人员名称、发现要情的时间和方式、涉及基金种类和金额等。二是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应对措施、已追回金额和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等,含以前各期的未终结普通要情的进展情况。三是终结情况,包括案件调查结论、涉案基金追回情况、涉案人员处理情况、案件原因及分析、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等,含以前各期的未终结普通要情的终结情况。四是人社部发〔2020〕21号第十九条所列内容。五是其他情况,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及报告终结的普通要情处置的相关文书、证据等辅助资料。
  二、重大要情报告
  (一)重大要情进展报告报送。重大要情进展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报告期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收到的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同级经办机构重大要情进展报告情况,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重大要情终结报告。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同级经办机构重大要情终结报告后,要组织精通业务的人员进行研判,对于确定符合要情终结条件的,应当在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重大要情终结报告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力量进行汇总分析,反馈有关情况。
  社保基金普通要情情况报告可与重大要情情况报告合并报告。各市可依据本通知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处)


原文链接: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20〕21号文件做好我省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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