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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推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0〕100号

[字号: ]  2020-09-15   阅读次数:  来源:人社厅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建立完善我省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是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要求,结合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等工作需要,在广泛开展社会化职业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积极为劳动者提供技能评价服务,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
  二、工作内容
  结合我省新兴产业发展、地方特色产业需要和就业创业需求,选择就业需求量大、可就业创业的最小技能单元(模块)进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编制山东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规则,建立专项能力考核项目发布制度,制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和考核规范开发征集办法,组织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依据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或备案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发放管理。
  三、组织实施
  (一)覆盖重点群体。本着“市场需要、考生自愿、促进就业”的原则,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相应技能的劳动者均可申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重点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
  (二)明确考核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公布和我省组织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均纳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范围。鼓励各地探索开发未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新业态新产业、地方特色产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以及现代生产制造、现代服务等新技术新技能的考核项目。
  (三)规范开发程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和考核规范征集办法,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向社会公开征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组织编写考核规范。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考核项目及规范进行汇总整理,组织专家论证、筛选,对信息完整、条件成熟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统一向社会发布,纳入我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范围。
  (四)培训考核衔接。鼓励技能劳动者参加相应职业技能培训后申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根据专项职业能力特点,创新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模式,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与就业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相结合,培养训练有素的专项技能劳动者。
  (五)证书发放管理。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证书式样、印制质量标准和编号办法,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统一管理。通过专项能力考核的人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可登陆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www.sdosta.org.cn)免费查询。
  (六)落实主体责任。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为专项能力考核实施工作的承担主体。依据《山东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规则》(附件1),遴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企业、院校、培训评价机构等设立考点,由考点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规定对考核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建立培训、考核、就业服务的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各培训机构提质扩容。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动员各类劳动者积极参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与考核。
  (二)落实考核补贴。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人员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85号)规定的标准缴纳费用。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培训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三)强化服务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运用“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服务监管。严格考务管理,按规定安排考评人员和督导人员,切实加强考核过程监督,确保考核质量。对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取消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点资格。
  附件:1.山东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规则
     2.山东省专项职业能力考点设立申请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原文链接:关于推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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